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假扣押(2025-10-08)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8
案號: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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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蔡宗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陞億興業有限公司(下稱陞億公司)、黃如
珍、黃哲俊(下合稱陞億公司等3人)等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聲請假扣押裁定
,徵收裁判費1,000元,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所
明定,亦即於「保全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
」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假扣押裁定徵收裁判費1,000元,
此乃本條款之文義解釋所當然。本件聲請人係對陞億公司等3人
聲請假扣押,依上開說明,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聲請人僅繳
納1,000元,尚不足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假扣押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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