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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假扣押(2025-10-08)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8 案號: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蔡宗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陞億興業有限公司(下稱陞億公司)、黃如
珍、黃哲俊(下合稱陞億公司等3人)等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聲請假扣押裁定
,徵收裁判費1,000元,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所
明定,亦即於「保全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
」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假扣押裁定徵收裁判費1,000元,
此乃本條款之文義解釋所當然。本件聲請人係對陞億公司等3人
聲請假扣押,依上開說明,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聲請人僅繳
納1,000元,尚不足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假扣押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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