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2-16)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6
案號: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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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12809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非訟代理人 林子揚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啟翔輕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臆云、陳
百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與請求金額相符足資認定債務人有返還義務之債權證明
文件(須字體適中、影印清晰且足資辨識)。
二、釋明請求金額美金3,580,927.11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
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
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
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
資認定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
再計利息(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
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
字1394號判例)。3、信用卡、現金卡債務自104年9月1
日起,週年利率不得逾15%。4、利息、違約金均不得逾
本金年息16%(桃院107年訴字1470號判決意旨參照)】
。
三、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
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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