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2-11)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1
案號: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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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12658號
債 權 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長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具狀更正請求金額(依契約第10條規定,車
維修費請求最高為20,000元,何以請求34,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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