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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2-08)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8 案號: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1245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玉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附卡持有人即債務人之消費明細資料新台幣
    (下同)285,783元、循環利息115,893元之計算明細表及證
    明文件、其他費用3,456元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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