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25)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25
案號: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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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促字第1194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唐緯律師(即邱一哲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邱一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下同)肆佰壹拾萬陸仟肆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
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
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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