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2025-09-1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5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01號
上 訴 人 富宥服飾行
法定代理人 劉美純
被 上訴 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被 上訴 人 中法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艾瑪 Eric HEMAR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9日本院
113年度訴字第70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646,935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8,7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40萬7,800元) 1 利息 240萬7,800元 111年3月15日 113年3月9日 (1+361/366) 5% 23萬9,135.33元 小計 23萬9,135.33元 合計 264萬6,9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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