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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分割遺產(2026-03-0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3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2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梁懷德  
被      告  王祿    
            王文鑫  
            王健良    無固定住所,

            陳王碧玲
            游王碧卿
            黃王玉蟬
            王小齊  
            邱宸恩(王碧紅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就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16之「財產名稱」欄
位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編號1至編號16之「財產名稱
」欄位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16「財產名稱」欄
    位,土地地號皆記載為「桃園市八德區竹圍段」,此部分為
    顯然誤載,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佐(本院卷第275-369頁
    ),原告就此部分聲請均更正為「桃園市八德區竹園段」,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均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曉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心姿
附表:
編號 財產名稱 權利範圍  1 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 (面積10,195.13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1213分之80  2 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 (面積21,247.10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1213分之80  3 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 (面積194.01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18分之1  4 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 (面積207.10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1213分之80  5  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 (面積177.02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18分之1  6 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 (面積50.41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108分之1  7 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 (面積378.58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108分之1  8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354.30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144分之1  9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325.60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144分之1  10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175.86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144分之1  1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83.32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144分之1  12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250.20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144分之1  13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9,195.84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1213分之80  14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2,992.03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36分之1  15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4,710.00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1213分之80  16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335.91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1213分之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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