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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DV 分割遺產(2026-06-11)

一般民事糾紛 TYDV 2026-06-11 案號:家繼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1號
原      告  林韋成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複  代理人  湯竣羽律師
            鄭羽翔律師
被      告  林怡秀  
            許靜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6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3「元大證券楊梅分公司康生技股
份」之記載應更正為「元大證券楊梅分公司台康生技股份」。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
    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之起訴狀附表一(被繼承人林政安之
    遺產清冊)編號13即係記載「元大證券楊梅分公司康生技股
    份」(見本院卷第7頁),且迄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變更,
    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係依原告前開附表內容為記
    載,與本院本來之意思相符。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
    表一編號13雖係依原告之聲明所製作,然其名稱之記載與原
    告於事實及理由欄所援引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申報稅
    額試算通知書、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內容不符,而有顯然
    錯誤之情形。是原告聲請更正,應予准許。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古罄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