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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追加分配(2025-09-23)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3 案號:司執消債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3號
債  務  人  陳憲平    住○○市○○區○○路00巷00號      
代  理  人  陳育廷律師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黃文華  
            蔡政宏、吳俊鴻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鄭伊舒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以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本件追加分配之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
    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復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
    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12年
    度消債清字第56號裁定開始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嗣因尚查
    有債務人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可供重新分配,經本院113年1月
    22日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0號裁定進行本件追加分配
    之清算程序,此有前開裁定附卷可憑。
三、本件於民國113年6月13日公告資產表及債權表,復經斟酌清
    算財團之規模、事件之特性以及當事人對於處分方式之意見
    後,前於113年9月11日通知全體債權人本件清算財團所將採
    取之處分方式,並在114年3月14日就保險契約是否終止乙情
    給予利害關係人表示意見之機會。是本件程序業已完備,依
    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
    權人會議之決議。
四、綜上,前揭財產價值共計為新臺幣226,975元,已由三商美
    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將保險契約終止後解繳到院,是債
    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本院審酌案件之複雜
    程度,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
    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
    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楊勝傑  
附表:
113司執消債聲第3號資產表    編號 財產 處分方式 備註 1 保單解約金 由債務人解繳等值現金新臺幣21萬4,096元到院,逾期未解繳,則由本院通知保險公司逕為解約並以實際提解到院之金額,依債權人債權比例分配。 債務人對於美邦人壽之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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