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2025-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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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4
案號:司執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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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鄧再盛
代 理 人 張藝騰律師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葉思玲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郭泰寧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聲請人之清算財團財產返還聲請人。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
消債清字第139號裁定自民國113年11月14日起開始清算程序
,有該裁定附卷足憑。經查聲請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
財產,經審視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本院
先後於114年4月2日以裁定就清算財團財產定處分方式,選
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管理人,就附表編號1
至7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進行變價,編號8至11所示之清算財
團財產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俟經管理人就附表編號1至7不
動產進行2次拍賣,皆無人應買,故堪認該不動產屬不易變
價之財產,故與其他清算財團財產均應返還予聲請人。茲因
聲請人已無其他清算財團財產足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
,依首揭規定,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附表:
113年司執消債清字132號 財產所有人:鄧再盛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雲林縣 斗六市 溝子埧 柴裡 22-3 1135 5分之1 備考 2 雲林縣 斗六市 溝子埧 柴裡 440 2310 5分之1 備考 3 雲林縣 斗六市 溝子埧 柴裡 627 1979 5分之1 備考 4 雲林縣 斗六市 溝子埧 柴裡 452 1934 5分之1 備考 5 雲林縣 斗六市 溝子埧 柴裡 52 424 5分之1 備考 6 雲林縣 斗六市 溝子埧 柴裡 52-4 461 5分之1 備考 7 雲林縣 斗六市 溝子埧 柴裡 28 451 5分之1 備考 8 雲林縣 斗六市 溝子埧 柴裡 22-1 353 20分之1 備考 9 雲林縣 斗六市 溝子埧 柴裡 82 132 20分之1 備考 10 雲林縣 斗六市 溝子埧 柴裡 83 103 20分之1 備考 11 雲林縣 斗六市 溝子埧 柴裡 83-1 177 40之1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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