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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2025-09-04)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4 案號:司執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鄧再盛  
代  理  人  張藝騰律師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葉思玲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郭泰寧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聲請人之清算財團財產返還聲請人。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
    消債清字第139號裁定自民國113年11月14日起開始清算程序
    ,有該裁定附卷足憑。經查聲請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
    財產,經審視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本院
    先後於114年4月2日以裁定就清算財團財產定處分方式,選
    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管理人,就附表編號1
    至7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進行變價,編號8至11所示之清算財
    團財產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俟經管理人就附表編號1至7不
    動產進行2次拍賣,皆無人應買,故堪認該不動產屬不易變
    價之財產,故與其他清算財團財產均應返還予聲請人。茲因
    聲請人已無其他清算財團財產足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
    ,依首揭規定,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附表:
113年司執消債清字132號 財產所有人:鄧再盛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雲林縣  斗六市  溝子埧  柴裡 22-3 1135 5分之1    備考        2 雲林縣 斗六市 溝子埧 柴裡 440 2310 5分之1   備考        3 雲林縣  斗六市  溝子埧  柴裡 627 1979 5分之1    備考        4 雲林縣  斗六市  溝子埧  柴裡 452 1934 5分之1    備考        5 雲林縣 斗六市 溝子埧 柴裡 52 424 5分之1   備考        6 雲林縣  斗六市  溝子埧  柴裡 52-4 461 5分之1    備考        7 雲林縣 斗六市 溝子埧 柴裡 28 451 5分之1   備考        8 雲林縣  斗六市  溝子埧  柴裡 22-1 353 20分之1    備考        9 雲林縣  斗六市  溝子埧  柴裡 82 132 20分之1    備考        10 雲林縣  斗六市  溝子埧  柴裡 83 103 20分之1   備考        11 雲林縣  斗六市  溝子埧  柴裡 83-1 177 40之1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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