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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6-03-31)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3-31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代  理  人  蔡東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5年3月26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
    請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9日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48號案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114年11月4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
    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
    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4年11月4日,
    依聲請人之聲請,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
    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卉妤
 
支票附表:元/新臺幣 
發票人 付款人 支票號碼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受款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桃園分行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桃園分行 FF2452049 109.02.10 24萬139元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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