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6-03-12)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3-12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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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52號
聲 請 人 黃文鶯即亞洸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5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75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秦偉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宜霈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元) 票據種類 票據號碼 受款人 1 全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 壢昌分行 民國114年7月31日 16萬2,200 支票 TD2411975 亞洸企業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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