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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DV 除權判決(2026-06-08)

其他/待認定 TYDV 2026-06-08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沈光照  
代  理  人  沈峻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5年6月4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
    請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以114年度催字第243號案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115年1月9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
    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
    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
    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5年1月9日,
    依聲請人之聲請,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
    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卉妤
 
股票附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股 東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51326-4 1 62股 沈光照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61801-6 1 112股 沈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