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DV 分割遺產(2026-06-10)
一般民事糾紛
TYDV
2026-06-10
案號:重家繼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號
原 告 A01
訴訟代理人 簡大鈞律師
被 告 A02
A03
A004
A05
A06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依照家事訴
訟第51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所準用。再按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
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繼承人請求分割該公
同共有之遺產,性質上為處分行為,如係不動產,依民法第
759條規定,於未辦妥繼承登記前,不得為之。又不動產之
繼承登記,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除經繼承
人全體同意,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外,均應申請為公同
共有之登記,此觀土地法第73條第1項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20
條第1項規定即明。是繼承人請求他繼承人協同辦理不動產
繼承登記,難認有保護之必要,不應准許,則其併訴請分割
遺產辦理分別共有之登記及分割共有物,自亦無從准許。此
有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108號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均為被繼承人施永傑之全體繼承人,請求
分割施永傑如原告「民事起訴狀附表一」所示遺產,並依「
民事起訴狀附表一」分割方法欄分割。然依原告提出「民事
起訴狀附表一」編號1至26、28至35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
類謄本(本院卷第38-68頁),可見仍登記在被繼承人施永傑
名下,尚未完成繼承登記,揆諸前揭說明,原告可自行辦理
繼承登記,是原告若未辦理繼承為公同共有之登記,並無法
請求分割遺產,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6日開庭中以言詞裁定
命原告於30日內完成所有不動產繼承登記並向本院提出,逾
期未提出則駁回起訴等情(見本院卷第127頁反面),原告
訴訟代理人亦當庭表明會在1個月內完成繼承登記並提出,
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憑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依法應予駁
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