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DV 繼續安置(2026-06-09)
其他/待認定
TYDV
2026-06-09
案號:護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善政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 (姓名年籍住所詳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B (姓名年籍住所詳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受安置人A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八日起繼續安置適當場
所三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受安置人A(民國115年生)、係甫
出生之新生兒,聲請人於115年2月12日接獲通報,受安置人
母親於115年2月間至醫院急診並產下受安置人,受安置人出
生後經尿液檢測出安非他命呈陽性成分並伴隨戒斷症狀,受
安置人母親坦承懷孕期間施用毒品,評估其親職能力不佳,
為維護受安置人人身安全及受穩定且妥適之照顧,聲請人遂
於115年3月5日起予以緊急安置,並聲請繼續安置。安置期
間,受安置人在安置場所,受照顧情形穩定,受安置人母親
未有明確照顧計畫,親職教養知能待提升,受安置人親屬資
源薄弱,因法定安置期限將至,為求受安置人繼續獲得更適
切之照顧服務,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
2項規定,聲請繼續安置受安置人於適當場所3個月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
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
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
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
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
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又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
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
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
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此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揭事實,已據其提出本院
115年度護字第113號民事裁定影本、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
性侵害防治中心保護個案摘要報告、全戶戶政資料查詢作業
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全情,認受安置人有由聲
請人予以繼續安置之必要,以保護受安置人,是本件聲請人
請求繼續安置受安置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之。
四、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
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偉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