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DV 返還借款等(2026-06-09)
一般民事糾紛
TYDV
2026-06-09
案號:補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56號
原 告 賴月霞
訴訟代理人 呂理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碧霞等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41,23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9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