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DV 確認合夥關係存在(2026-06-09)
其他/待認定
TYDV
2026-06-09
案號:補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96號
原 告 陳雅靜
被 告 劉育祝
黃勝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維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育祝等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聲明:確認原告與
被告間就新北市私立銨芯居家長照機構間合夥關係存在。系爭合
夥關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系爭合夥關係之訴訟標的之價額為
不能核定,則依上揭法律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
數加十分之一定之,亦即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故本
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
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