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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DV 分割共有物(2026-06-09)

一般民事糾紛 TYDV 2026-06-09 案號:補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34號
原      告  王子捷  
訴訟代理人  陳柏達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8日所為之
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原告應
補正事項編號2、3」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原告應補正事項編
號1、2」。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原告應補正事項編號
    2、3」有誤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A15 
              
              
     
 
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提出桃園市○○區○○段000○號建物(建物門牌:廣福路582巷20號)之最新「第一類全部」登記謄本(含建物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 2 提出全體被告(即桃園市○○區○○段000○號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上除原告外之全部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 ⑴若原告目前所列被告未包括系爭土地除原告外之全部所有人,請追加漏列之被告。 ⑵若有被告已死亡者(下稱被繼承人),請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如被繼承人死亡時間於民國103年6月1日之後,請上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專區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並列印網頁陳報;死亡時間於103年5月31日以前,請提出向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管轄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回函,如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併應查明遺產管理人。又若被告係於「起訴前」死亡,請具狀「變更」該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併請確認訴之聲明須否增列「被告應辦理繼承登記」;若被告係於「起訴後」訴訟繫屬中死亡,請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⑶若有被告為未成年人、受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之人,請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