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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違約金等(2026-01-2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9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玉津餐飲國際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13號
原      告  玉津餐飲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添  
訴訟代理人  謝沂庭律師                      
            扶停雲律師
被      告  莊雯惠  
            莊士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
188,889元,及其中400萬元自民國114年12月28日起、其中1,188
,889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198,752元(計算式:
請求本金5,188,889元加計其中400萬元自114年12月28日起至起
訴前一日即115年1月14日止之利息9,8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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