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DV 清算(2026-06-03)
消費/小額
TYDV
2026-06-03
案號:消債清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清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羅偲綾即羅麗珍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
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
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
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
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
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2
條定有明文。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復為消債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董士熙
附件:
一、有關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註記毀諾部分,請說明:
㈠與銀行協商成立日(民國95年9月20日)前3個月內之收入為
何?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㈡提出聲請人於開始毀諾時(96年10月9日),3個月內之收入
為何?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請說明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
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請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
◎請說明95至96年當時從事之工作、收入?及受扶養子女知姓名
?有無同住?
◎以上各點涉及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條可否再行聲請更生之認
定,請檢具資料詳實說明。
二、提出自113年1月7日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
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
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
隱匿財產之虞)。又帳戶內如有款項匯(存)入,除備註欄
載明薪資者外,其餘請逐筆說明交易原因。
◎聲請狀已經檢附部分帳戶交易資料,可以不必重複提出,
但請自行按上開查詢期間補足資料。如有未提出之帳戶資
料,亦請一併提出。
三、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
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
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
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說明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
四、請提出聲請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請說明自「115年1月起至今」(即聲請後)聲請人之收入(
如薪資、獎金、佣金、補助、津貼等一切收入),並提供相
關證明。
◎如有薪資收入,請提出至少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
。
◎聲請人如有領取任何勞保給付、退休金、國民年金給付、社會救助、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補助(例如租屋補助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自「115年1月起至今」每個月之個人必要支出?
◎如依當年度桃園市每人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不必逐項檢
附單據。
七、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持有股票、債券、期貨、基金、黃金、虛
擬貨幣等。如有,請陳報,並應提出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
等查詢明細。
【請注意!以上資料不論是分次或一次補正,均請在本院命裁定
補正日截止前補齊到院,未遵期補齊全部資料而逾期者,仍以逾
期未補正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