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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2026-01-23)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3 案號: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瓊如  
代  理  人  竇韋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附件:
一、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於何處?並提出最近6個月由公司發
    放之含加、扣項之薪資單(袋),請勿僅以轉帳資料代替(
    工作若為打零工或領取現金者,亦應提出薪資袋或雇主出具
    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若都無法提出,
    請敘明原因並簽立切結書陳報到院)。
二、承上,查聲請人正值壯年,倘每月合計薪資未逾勞動部發布
    自115年1月1日起實施之每月基本工資2萬9,000元,請檢附
    相關資料(如診斷證明書等)以說明有何無法尋覓相同薪資
    水平之工作之理由。
三、請說明聲請人開始更生後每月必要支出金額為何?
四、請說明聲請人112年度至115年度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
    中低收入補助、租屋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分別領取項
    目、數額為何。
五、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2年12月起至本審
    理單傳真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
    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
    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
    之存款,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六、請提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七、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暢懿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未提出債權說明書,請提出與上開公司間之債權證明文
    件(如借款契約、本票裁定、支付命令等)。 
八、請自行申請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
    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請說明有無以聲請
    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性保
    單)?如有,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
    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如無保
    險亦請註明)。
九、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
    件。    
十、請提出試擬之更生方案(即如分72期,1個月為1期,每月可
    還款金額為何)。又依聲請人自陳之收入與支出狀況,縱未
    經法院刪減似已入不敷出,請具體說明有何擔保日後得遵期
    履行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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