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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2026-03-31)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31 案號: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游晏庭即游筱茜


代  理  人  林俊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A000001自中華民國115年3月31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更生程
序。並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
    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
    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
    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債務人為前項請求或聲請,應以書
    面為之,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
    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協商或調解成立者
    ,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復為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
    第2項、第7項所明定。再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
    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
    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
    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
    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
    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A000001前積欠金融機構債
    務無法清償,於民國114年9月19日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
    理法院前置調解,嗣因聲請人無法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達成
    共識而調解不成立,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4年11月25日開
    立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聲請人後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
    更生程序,並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為144萬4
    ,472元,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
    宣告破產,爰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為消債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之消費者:  
  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
    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
    元以下者,消債條例第2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消債條例
    第2條第1項所稱5年內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係指自聲請更
    生或清算前1日回溯5年內,有反覆從事銷售貨物、提供勞務
    或其他相類行為,以獲取代價之社會活動,依其5年內營業
    總額除以實際經營月數之計算結果,其平均營業額為每月20
    萬元以下者而言,例如:平均月營業額未逾20萬元之計程車
    司機、小商販等即屬之(參照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
    注意事項第1點)。經查,依聲請人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
    資料表及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可知聲
    請人於聲請更生前,應無從事小額營業活動,自得依消債條
    例聲請更生,合先敘明。
 ㈡關於前置協商部分:
  聲請人前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前
    置調解,經本院以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916號調解事件受理
    在案,嗣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4年11月25日核發調解不成
    立證明書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調解案卷查明無訛
    ,是聲請人確已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第153條之1之規
    定,於聲請更生前聲請法院調解,本院自得斟酌該調解案卷
    中所提出之資料及調查之證據,再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
    及財產狀況,評估是否已達不能維持最低生活條件,而有不
    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㈢關於債務總額部分:
  依聲請人陳報全體債權人之債權情形,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之債權總額為34萬7,119元、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之
    債權總額為9,145元、民間債權人「黃麗玲」之債權總額為6
    0萬元、並尚積欠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附設觀察勒
    戒處勒戒費用5,224元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交通違
    規罰鍰4,100元;另依本院於前調解程序中函詢全體債權人
    陳報債權結果,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陳報
    聲請人尚積欠汽車燃料使用費及公路罰鍰總計1萬1,649元、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陳報聲請人尚積欠全民健康保險
    紓困基金貸款1萬1,135元、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陳報聲請人尚
    積欠國民年金保險費6萬6,184元、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陳
    報其債權總額為3萬0,192元、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彙
    整金融機構債權人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權總額為21萬8,43
    4元、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其債權總額為4萬1,31
    4元、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其債權總額
    為17萬2,275元。綜上,總計聲請人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
    債務總額約為151萬6,771元,未逾1,200萬元。
 ㈣關於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
  依聲請人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等資料,顯示聲請人名下汽機車各1部,分別
    為94年及107年出廠,均已逾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
    表規定之耐用年數5年、3年而幾無殘值。另收入來源部分,
    依聲請人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顯示各
    為0元、12萬2,321元。據聲請人陳稱其自114年3月27日起於
    鑫技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每月收入2萬8,590元,並提出
    薪資總表在卷(見調解卷第111至119頁)。聲請人另稱現領
    有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發放之低收入戶三節慰問金(春節提供
    2,500元,端午及中秋節各提供2,000元慰問金),一年度共
    計領取6,500元,平均每月領取542元(6,500元÷12月,元以
    下四捨五入)。故本院認應以每月收入2萬9,132元(2萬8,5
    90元+542元),作為計算聲請人目前清償能力之依據。
 ㈤關於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部分:
 ⒈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受扶養者
    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
    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前二項情形,債務人
    釋明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於該範
    圍內,不受最低數額限制;債務人證明確有必要支出者,不
    受最高數額及應負擔比例之限制,消債條例第64條之2定有
    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現每月個人必要支出為2萬0,122
    元,未逾桃園市115年度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2
    萬0,623元,是認聲請人目前每月個人必要支出為2萬0,122
    元。
 ⒉另扶養費部分,聲請人主張因生父不詳,由其單獨扶養1名未
    成年子女,每月支出扶養費約2萬0,122元,並提出受扶養人
    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2、113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調解卷第24、53至57頁)
    。經查,聲請人之子女現年9歲,名下無財產,近2年無所得
    收入,難獨立負擔自己生活必要開支,堪認有扶養必要,則
    聲請人主張低於上開桃園市115年度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金額之扶養費2萬0,122元,得予列計。從而,聲請人應支
    出之扶養費應為每月2萬0,122元。綜上,可認聲請人於更生
    後每月必要支出之生活費用以4萬0,244元(2萬0,122元+2萬
    0,122元)計算。
四、從而,聲請人以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每月入不敷出(
    2萬9,132元-4萬0,244元),顯無法清償聲請人前揭所負欠
    之債務總額,考量其所負擔之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尚有9年
    ,而所積欠債務之利息及違約金仍在增加中等情況,堪認聲
    請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
    權利義務關係之必要,自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更生程序清理債
    務。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係消費者,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經
    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不成立,而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
    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則其聲請
    ,應屬有據,爰裁定准許,並依同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5年3月31日下午5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吳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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