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DV 本票裁定(2026-06-08)
一般民事糾紛
TYDV
2026-06-08
案號:抗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抗字第124號
抗 告 人 陳秀玉
劉宗翰
相 對 人 鉅源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肇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5日
本院115年度票字第64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
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票據
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
屬非訟事件,法院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
已足,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
序,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並無確
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
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
56年台抗字第714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抗告人提起抗告未附理由,僅聲明不服原裁定,將另狀補提
理由等語,惟迄未補提理由。
三、經查,原裁定自形式上之要件予以審查,認相對人所執抗告
人於民國114年9月19日共同簽發、面額新臺幣200,000元、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業已具備形式上要件,而許
可相對人對抗告人為強制執行,經核於法並無違誤。從而,
抗告人提起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林靜梅
法 官 林宇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昕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