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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2026-04-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4 案號:審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9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清進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
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
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第三人起訴,其訴訟標的之
價額應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定之。請求分割遺產,
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應繼分之比例計算其訴訟
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8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原告以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即受告知人徐玉銀請求分
割被繼承人徐郭彩鳳所遺之遺產,而徐郭彩鳳所遺之遺產如附表
一所示,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在卷可稽,揆諸
首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75,614元(
計算式:徐郭彩鳳所遺之遺產如附表一所示總價7,502,456元×如
附表二被代位人徐玉銀之應繼分1/4=1,875,614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3,496元,扣除已繳之5,000元,尚應補繳18,49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附表一:徐郭彩鳳所遺之遺產
編號 種類 財產所在或名稱 說明 訴訟標的價額 1 房地 桃園市○○區○○○段○○○段000000地號 ⑴經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不動產鄰近地區、路段、屋齡及建物型態相似之不動產房地,於起訴相近時點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48,803元。 ⑵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4,591,386元。 計算式:面積94.08平方公尺×48,803元/平方公尺=4,591,38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4,591,386元   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2 土地 桃園市○○區○○○段○○○段000000地號 起訴時公告現值28,500元/平方公尺×11平方公尺=313,500元 313,500元 3 土地 桃園市○○區○○○段○○○段000000地號 起訴時公告現值28,500元/平方公尺×1平方公尺=28,500元 28,500元 4 存款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崁分行0000000000  8元 5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楊梅埔心里郵局000000000  500,000元 6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楊梅埔心里郵局000000000  200,000元 7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楊梅埔心里郵局00000000000000  769,054元 8 存款 儲值卡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  89元 9 存款 儲值卡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  89元 10 存款 儲值卡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100元 11 存款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099,730元 總額 7,502,456元    

附表二: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 1 徐清進 1/4 2 徐玉玲 1/4 3 徐清富 1/4 4 徐玉銀(被代位人)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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