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DV 返還不當得利等(2026-04-30)
一般民事糾紛
TYDV
2026-04-30
案號:審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928號
原 告 鴻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基
被 告 王浡旭(原名:王國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侵占工程款定金,而依不當得利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該利益,則據原告前開之主張,兩造
並非依契約而有所請求,自無關乎債務履行地或(法定)清
償地認定之問題(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916號民事裁定
意旨參照),且本件無何專屬管轄規定之適用,是揆諸首揭
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管轄,故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