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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3-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3 案號:審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829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杜奇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
    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項亦定有
    明文。準此,當事人間以書面約定就其等因契約爭執涉訟時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除
    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年
    度台抗字第91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15年度司促
    字1552號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應以前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原告係依兩造所簽立
    之「星展銀行(台灣)個人信用貸款線上專用約定書」、信
    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向被告為請求,而依上開個人信用貸款
    線上專用約定書第24條約定,兩造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下稱臺北地院)管轄(見司促卷第9頁),且本件亦無涉專屬
    管轄規範之法律關係,是依前揭規定及裁定意旨,本件自應
    由臺北地院管轄,爰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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