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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3-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4 案號:審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769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劉庭光  
被      告  林甄芸  

            盧憬鋐即盧俊瀅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甄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
    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
    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
    者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
    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
    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
一、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盧憬鋐即盧俊瀅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856,709元(856,015元+694元),及其中856,015
    元自民國114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
    3計算之利息;暨其中856,015元自114年4月4日起至114年9
    月3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33計算之違約金,並自114
    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466計算之違
    約金;如對盧憬鋐即盧俊瀅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
    被告林甄芸給付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856,709元及其利
    息、違約金核定之,而利息、違約金計算,依上開規定,自
    如附表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9月1日
    止,如附表數額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且自應與請求本金
    合併算之,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865,785元(計算
    式詳如附表列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1,510元,扣除
    原告已繳納500元,原告應再補繳11,010元,至起訴(即114
    年9月2日)後之孳息、違約金,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85萬6,709元) 1 利息 85萬6,019元 114年4月4日 114年9月1日 (151/365) 2.33% 8,251.32元  2 違約金 85萬6,019元 114年4月4日 114年9月1日 (151/365) 0.233% 825.13元  小計       9,076.45元 合計        86萬5,7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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