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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不當得利(2026-01-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4 案號:審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83號
原      告  闕聰榮  


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85年間向台灣第一信託投資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投資公司)借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下稱系爭債務),並以桃園市○○區○○街00○0號9樓房
    地(下稱系爭房地)設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第一
    投資公司,嗣原告母親替原告清償系爭債務,卻未塗銷系爭
    抵押權登記,而第一投資公司與被告合併時,亦未確實核對
    ,竟將系爭抵押權權利人變更為被告,嗣原告妹妹之債權人
    就系爭房地權利範圍1/2之部分進行拍賣,被告因系爭抵押
    權而獲得200萬元之分配,爰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訴請被告
    返還200萬元等語,而查,原告起訴時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
    位於臺北市信義區,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
    示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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