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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DV 清償債務(2026-06-09)

一般民事糾紛 TYDV 2026-06-09 案號:審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705號
原      告  陳永翔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宛庭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謝宛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100元(計算式:36,600元-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