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DV 返還遺產等(2026-06-10)
一般民事糾紛
TYDV
2026-06-10
案號:家繼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繼訴字第89號
原 告 熊勇能
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4,83
8元。
理 由
一、(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
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又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而對於遺產
請求回復為繼承人公同共有,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
觀上利益,乃其就該遺產公同共有之價額,自應就遺產之價
額,依其應繼分之比例,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二)次
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三)前開規定於家事訴
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之。
二、經查:
(一)被繼承人熊道雍(下稱熊道雍)於民國107年6月29日死亡
,原告熊勇能係被告熊智能之胞弟,其2人與熊仁能、熊
竹英、態竹華以及熊竹珍(91年5月22日死亡)之代位繼
承人鍾佩玉均為熊道雍之繼承人,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
本在卷可佐。
(二)原告主張被告不當取得熊道雍之欣泰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欣泰公司)股份:
1、原告主張熊道雍生前將欣泰公司股份贈與被告,惟該等贈
與契約係偽造,故契約不成立,被告所取得之股份為熊道
雍之遺產,被告應將前開股份10萬1,019股,以及現金股
利新臺幣(下同)165萬8,413元,返還予原告及其他熊道
雍之繼承人。
2、又熊道雍所持有之欣泰公司股份於102年4月30日核定每股
為51元,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在卷可參
(卷第18頁)。是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返還10萬1,019股之
價值515萬1,969元。
3、故原告主張被告不當取得熊道雍欣泰公司之股份、現金股
利,而應返還予原告及其他熊道雍之繼承人共681萬382元
(515萬1,969元+165萬8,413元=681萬382元)。
(三)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遺產等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
原告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3萬5,064元(
681萬382元1∕6=113萬5063.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4,838元,惟原告尚未繳納裁判
費,爰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
繳,即依法駁回其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