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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DV 訴訟救助(2026-06-09)

其他/待認定 TYDV 2026-06-09 案號:家救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救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張雅淳  
相  對  人  許銘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
    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
    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又家事事件法就
    費用之徵收及負擔等項並無規定,其中家事訴訟事件準用民
    事訴訟法之規定(該法第51條規定),固得準用民事訴訟法
    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惟家事非訟事件,僅於該法第97條規
    定準用非訟事件法,而非訟事件法對訴訟救助則漏未規範,
    自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以下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
    (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115年度家親聲字第3
    48號),因聲請人生活困難,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已向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
    經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准予扶
    助證明書(全部扶助)、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
    狀以為釋明,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核閱無訛,
    經核其所為聲請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姚重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