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DV 訴訟救助(2026-06-09)
其他/待認定
TYDV
2026-06-09
案號:家救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救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張雅淳
相 對 人 許銘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
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
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又家事事件法就
費用之徵收及負擔等項並無規定,其中家事訴訟事件準用民
事訴訟法之規定(該法第51條規定),固得準用民事訴訟法
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惟家事非訟事件,僅於該法第97條規
定準用非訟事件法,而非訟事件法對訴訟救助則漏未規範,
自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以下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
(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115年度家親聲字第3
48號),因聲請人生活困難,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已向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
經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准予扶
助證明書(全部扶助)、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
狀以為釋明,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核閱無訛,
經核其所為聲請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姚重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