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DV 本票裁定(2026-06-09)
一般民事糾紛
TYDV
2026-06-09
案號:司票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747號
聲 請 人 黃韋諺
相 對 人 陳景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4年9月27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
幣4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4年9月27日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40,000
元,詎於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
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