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DV 本票裁定(2026-06-05)
一般民事糾紛
TYDV
2026-06-05
案號:司票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438號
聲 請 人 張文蒨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之軒、林適鎰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
聲請人未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經本院民國115年4月2
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
年5月14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