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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DV 調解(2026-06-11)

消費/小額 TYDV 2026-06-11 案號:司消債調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王建喆即王宗翰


上列債務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
    新臺幣一千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定有
    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法院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經本院115年2月15日
    以桃院雲民方11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77號函命聲請人繳納費
    用,該通知於115年2月24日送達於聲請人,然聲請人屆期仍
    未繳費,有送達證書1紙、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
    稽,應認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費用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