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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6-01-21)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1-21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東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鴻秋、陳鴻山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之最
        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本件拍賣抵押物附表(應明確記載地段、地號、面
        積及持分範圍)。
    三、表明本件本票二紙各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
        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
        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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