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6-01-21)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1-21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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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東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鴻秋、陳鴻山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之最
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本件拍賣抵押物附表(應明確記載地段、地號、面
積及持分範圍)。
三、表明本件本票二紙各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
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
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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