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3-1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2
案號:司執助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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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助字第1028號
聲明人 即
債 務 人 張家豪即張傳明之繼承人
上列聲明人因與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雇主為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
儲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該專戶內之
本金及累積收益,雖勞工於未符合同條例第24條第1項所定
請領要件前不得領取,惟其性質屬於後付之工資,所有權仍
屬勞工。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已無同條例第29條保
障退休生活之考量,勞工退休金自為其遺產,並為債權人債
權之總擔保。乙未拋棄繼承,對於甲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
,負清償責任,且該退休金為金錢,具可代替性,業與乙之
固有財產混合,執行法院在該退休金金額範圍內,得對乙之
固有財產強制執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
談會民執類提案第7號研討結果(一)參照)」,有110年法
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14號研討結果可資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字第83062號債
權憑證(下稱系爭執行名義),就聲明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
權聲請強制執行,並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囑託本院進行強制
執行程序,聲明人雖異議稱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9條規定
,其以遺屬身份領取之勞工退休金應不得扣押,然查,系爭
執行名義所載之原債務人張傳明於民國108年9月1日歿,其
繼承人張家峻、張家豪(即聲明人)分別向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領取原債務人張傳明之勞工退休金各新臺幣(下同)31,0
91元,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11月23日保退四字第11310
337360號函在卷可稽,參酌前開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原債
務人張傳明於死亡前未領取之勞工退休金應屬遺產,聲明人
並未拋棄繼承,自應於所繼承遺產之範圍內負清償責任,又
所領取之退休金為金錢,是本件債權人得於聲明人領取原債
務人張傳明之退休金範圍內(即31,091元)就聲明人對第三
人之薪資債權聲請強制執行,聲明人聲明並無理由,應予駁
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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