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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3-1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2 案號:司執助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助字第1028號
聲明人  即
債  務  人  張家豪即張傳明之繼承人

上列聲明人因與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雇主為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
    儲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該專戶內之
    本金及累積收益,雖勞工於未符合同條例第24條第1項所定
    請領要件前不得領取,惟其性質屬於後付之工資,所有權仍
    屬勞工。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已無同條例第29條保
    障退休生活之考量,勞工退休金自為其遺產,並為債權人債
    權之總擔保。乙未拋棄繼承,對於甲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
    ,負清償責任,且該退休金為金錢,具可代替性,業與乙之
    固有財產混合,執行法院在該退休金金額範圍內,得對乙之
    固有財產強制執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
    談會民執類提案第7號研討結果(一)參照)」,有110年法
    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14號研討結果可資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字第83062號債
    權憑證(下稱系爭執行名義),就聲明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
    權聲請強制執行,並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囑託本院進行強制
    執行程序,聲明人雖異議稱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9條規定
    ,其以遺屬身份領取之勞工退休金應不得扣押,然查,系爭
    執行名義所載之原債務人張傳明於民國108年9月1日歿,其
    繼承人張家峻、張家豪(即聲明人)分別向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領取原債務人張傳明之勞工退休金各新臺幣(下同)31,0
    91元,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11月23日保退四字第11310
    337360號函在卷可稽,參酌前開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原債
    務人張傳明於死亡前未領取之勞工退休金應屬遺產,聲明人
    並未拋棄繼承,自應於所繼承遺產之範圍內負清償責任,又
    所領取之退休金為金錢,是本件債權人得於聲明人領取原債
    務人張傳明之退休金範圍內(即31,091元)就聲明人對第三
    人之薪資債權聲請強制執行,聲明人聲明並無理由,應予駁
    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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