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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2026-01-2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0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7610號
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代  理  人  周育賢、吳俊輝

債  務  人  朱品全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玉山商業銀行三峽分行
    之存款債權,是應以該第三人之住所地為標的物所在地。經
    查,依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上開第三人係設址於新
    北市樹林區,可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
    ,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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