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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消費款(2026-01-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2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7569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王丕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如就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認為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
  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並聲請向中華民國人壽
    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相對人之保險契約,故於聲請強制執
    行時,相對人有無可供執行之財產及其所在地即屬不明。又
    相對人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北屯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
    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明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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