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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2026-01-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4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4791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務  人  張靖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應由債務人
    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有限責任臺灣公道理貨勞
    動合作社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並聲請查詢債務人之郵局
    、保險等資料,然債權人既已有指明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
    依前揭規定,自應以該第三人所在地管轄。經查,第三人有
    限責任臺灣公道理貨勞動合作社乃設址於基隆市,非在本院
    轄區,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
    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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