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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2026-01-1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9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3961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務  人  張𤂻云即張秀琴即張秋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
    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
    司之執行業務所得債權,經查第三人設於「新北市林口區」
    ,非在本院轄區,依前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法院。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蔡翔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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