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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1-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4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速安答交通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3761號
債  權  人  魏宇馨  

債  務  人  楊淑淵  
            速安答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渟臻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而此所謂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於就債務人對
    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係指第三人之住所所在地而言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1345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萬華分公司之存款債權,並聲請查調債務人之勞保
    、郵局資料,而第三人元大商業銀行萬華分行所在地位於台
    北市萬華區,即執行標的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此有債權人
    之強制執行聲請狀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
    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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