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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3-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6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2804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宏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
    應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之
    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雖有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金原工程行有
    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債務人已退保而無執行實益,此有勞
    保查詢資料在卷可稽,則債權人請求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
    、保險資料,此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
    不明之情形,惟債務人之住所係在新北市五股區,此有債務
    人之戶籍資料在卷可參,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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