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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2026-01-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3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2049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債  務  人  劉禎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資料,並請求強制執行債
    務人於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行之存
    款等債權,而第三人係位於臺南市,此有債權人聲請狀在卷
    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爰依前揭
    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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