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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2026-03-1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2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4104號
聲明人  即
債  務  人  林秀粉  

上列聲明人因與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
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17條所謂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債權人
  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
  分,係指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而言。若該財產是否
  債務人所有尚待審認方能確定,執行法院既無逕行審判之權
  限,尤非聲明同法第12條所定之異議所能救濟,最高法院49
  年台抗第72號裁判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人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八德分公司帳戶內之存款,有一筆新臺幣(下同)15
    萬元是跟兒子借來要處理家人的喪葬費用,為此聲明異議等
    語。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13
    82號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並經本院執行聲明人對
    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德分公司(下稱中
    信商銀八德分公司)之存款債權,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3
    日核發扣押命令,第三人回覆已扣押150,491元(下稱系爭
    存款),聲明人雖稱系爭存款為第三人所有,惟查,就債權
    人查報之財產是否屬債務人之財產,係以形式主義為調查認
    定之依據,即執行法院僅能就財產上之外觀,予以認定是否
    屬於債務人之財產。本件債權人就聲明人對第三人中信商銀
    八德分公司之存款債權聲請強制執行,系爭存款既係存放於
    聲明人之帳戶內,則依形式調查,認屬聲明人之財產,本院
    依法扣押系爭存款,並無不當。至聲明人主張系爭存款非其
    所有,此涉系爭存款所有權之實體爭執,非執行法院所得審
    究,亦非聲明異議程序所得救濟,故聲明人聲明異議並無理
    由,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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