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4-14)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4-1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209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非訟代理人 蔡宛芸
債 務 人 酵榮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妙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捌仟捌佰陸拾
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
年三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十六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