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1-14)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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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53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非訟代理人 蘇偉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茗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本件債權讓與已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
文件(貴公司提出114年12月3日之回執聯,債務人已遷入桃
園市○○區○○路○○○○00號8樓,上開通知未向戶籍地址送達)。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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