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3-19)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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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112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非訟代理人 郭書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紹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債務人於民國108年12月5日裁定輔助宣
告,輔助人為鄭瑞書,本件債權讓與通知應補正對債務人鄭
紹滄之輔助人鄭瑞書通知送達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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