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3-16)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883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吳興來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於督促程序亦有適
用。督促程序之性質係屬略式訴訟程序,是必有對立當事人
之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始得成立,如債權人聲請法院依督促
程序向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時,債務人業已死亡,即屬上開法
條所定情形而無法補正,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5年3月13日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向債務
人吳興來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業於95年5月20日死亡
,此有其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本件對立
之當事人既已不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即無由成立,依上開法
條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