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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3-17)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41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李翔展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令
    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命
    令之聲明而言。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翔展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兩造間
    爭執之法律關係,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112年度司消
    債核字第979號裁定認可在案,即可據此為執行名義聲請強
    制執行,其就同一法律關係聲請支付命令,欠缺非訟權利保
    護要件,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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