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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薪資扣押款(2026-03-31)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3-31 案號:勞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博潤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勞小字第17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訴訟代理人  劉泰良  


被      告  博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惠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
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捌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捌拾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孟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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