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薪資扣押款(2026-03-31)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3-31
案號:勞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勞小字第17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訴訟代理人 劉泰良 被 告 博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惠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 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捌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捌拾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孟珣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